【消息】云集微店被定为传销罚款958万吴秀波等曾站台
7月16日,社交电商云集微店(或称“云集”) CEO肖尚略发出的公开信中自曝,因之前模式涉嫌传销被工商部门罚没款958万元。这一举动将此前“默默耕耘”的云集微店推到了前台。
8月10日,《中国经营报》记者发现云集微店在微信平台的公众号和服务号已经无法使用。
微信方面对记者回复称,经用户举报并核实,浙江集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从事传销活动已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平台根据法律法规及平台规则,将永久封禁相关公众账号,并限制相关主体公司注册其他公众账号。
肖尚略在公开信中称,迟到的罚单针对的是云集微店之前的APP社会化地推模式,云集微店已经对APP的推广模式进行了整改,但如何调整他并没有细说。
肖尚略自曝之举或意在洗白云集微店“传销”之名,但《中国经营报》记者调查发现,云集微店新上线的“奖金分配和竞聘制度”相较于之前的模式不过是换了一套马甲。记者联系到云集微店相关负责人,其表示不接受采访。
更换“马甲”抹记录
据悉,5月12日,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杭州滨江工商”)对浙江集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商网络”)(法定代表人肖尚略)进行了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从2016年1月7日开始,杭州滨江工商陆续接到多起关于集商网络通过“云集微店”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涉嫌传销的举报,核查后发现“云集微店”平台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等行为。
监管部门认为,云集微店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一些情形,属于传销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行政法规对集商网络做出了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08万元,再罚款150万元,合计罚没958万元并上缴国库。
7月16日,云集官方微博发布肖尚略致云集店主的一封信——《958万,我们为社交电商交学费》,引起外界对云集涉嫌传销一事的持续关注。肖尚略在信中表示,接到了杭州滨江工商一张迟到的罚单,这张罚单是针对云集微店APP社会化地推模式,云集微店已经对APP推广模式进行了整改,但具体的调整方式,他并没有展开说。
云集微店于2015年5月上线运营,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云集微店运营主体集商网络成立于2015年4月29日,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肖尚略,公司唯一股东为杭州博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略科技”)。
不过,记者近日登录云集微店官网看到,云集微店运营主体已经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及的集商网络,变更为浙江集商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商优选”)。
集商优选成立于2016年4月22日,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肖尚策,公司唯一股东为博略科技。而博略科技为云集共享科技有限公司在7月18日以前的曾用名,更名的时间是肖尚略发出公开信之后的第二天,经查询发现云集共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正是肖尚略。
更名带来的变化则在于,集商优选的行政处罚信息一栏将没有任何处罚信息,对于云集微商此前的处罚,留在了集商网络的行政处罚信息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集商网络因“虚假宣传”和“违反禁止传销条例案”在2016年10月11日和2015年5月12日分别受到处罚。
“换汤不换药”的模式?
坐标在广东的云集店主小兰(化名)告诉记者,在云集做店主有一年多时间了,通过发展新店主加上销售返佣,累计收益近7000元,另外还获得了3700云币(1云币=1元钱,平台购物直接抵用现金),平均算下来月均收入约800元。
而杭州滨江工商对云集此前地推的模式定性为传销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描述,云集微店的推广模式为:要成为“云集微店”店主,须缴纳一年365元的平台服务费,成为“店主”后,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加入成为新“店主”,“店主”邀请新“店主”满160名(直接邀请30名和间接邀请130名),即可成为“导师”,团队人数达到1000名,即申请成为“合伙人”。“店主”只有发展成为“导师”以后,才能拿提成,成为“导师”后,“导师”所带领的团队每新发展一名“店主”,“导师”能从365元的平台服务费中拿走170元,“导师”的上线“合伙人”能拿走70元。
肖尚略在信中表示,云集微店已经对APP推广模式进行了整改。
但是,根据记者从云集店主处获得的最新的《云集的奖金分配和竞聘制度》显示,云集的晋升机制从“店主—导师—合伙人”变身为“云集服务商”,服务商分为两个层级:客户主管和客户经理。客户主管类似之前的“导师”,服务的社群总店主数需在100人以上(含直接邀请的20人);客户经理类似于之前的“合伙人”,需具备客户主管基础条件,服务社群店主数量1000人以上。根据记者调查,在新的云集模式里,每个店主至多只能对应一个客户主管和一个客户经理。
在利益分配上,客户主管下面的店主每邀请一个新店主,客户主管就可以获得150元的培训费用,作为客户主管上面的客户经理可以以经理身份获得80元培训费用。在销售返佣上,客户主管可以获得下线店主销售利润的15%,作为其上线的客户经理可获得该服务主管团队销售利润的5%。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表示,《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了传销的构成要件,其一是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也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其二是计酬要件,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云集微店调整后的模式变成了三个层级,经理—主管—店主,经理还是从下线即主管和店主的缴费中计酬,主管从下线店主的缴费中计酬。只是减少了层级,但仍然符合传销的构成要件,仍属于传销。”赵占领说,“认定传销并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有严格限定必须三个层级以上才构成。只是按照最高检和公安部的联合规定,认定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超过三个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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