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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细化融资范围-【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1:12:42 阅读: 来源:帆布鞋厂家

《实施细则》的亮点之一是,对《条例》规定的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的设立和业务范围等进行了规定。专家认为,这使民间融资监管“落地”有章可循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准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行情 专区)改革试验区,确定金改12项主要任务。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条例》的一大突破是,为了缓解“融资难”,允许企业自行进行两种定向私募融资: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由此,《条例》创新性地配套设立了三种民间融资专业服务主体,即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的民间资金管理公司、从事资金撮合和理财产品推介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公司、从事民间融资见证和权益转让等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这一创新之举为民间融资打造了三大运作载体。《条例》同时列出这三大平台“可以做”哪些事的“正面清单”。这三大“口子”一开,为民间资金开通了更多的融资渠道,也赋予三大服务主体较大的融资功能和权限。

据温州市金融办介绍,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是个新生事物,过去在金融业没有这个名称,《条例》对其定性、职能定位比较模糊,《实施细则》对其内涵与外延作了进一步拓展和延伸。譬如,明确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是指包括信贷服务中介企业(P2P)、理财信息服务企业、众筹融资服务企业等在内的非金融企业。

此外,业内人士指出,针对三类服务主体的行为禁区,《实施细则》在《条例》粗线条的规定基础上开出了“负面清单”。

据了解,《实施细则》分别对三类民间融资服务机构规定了两个“六不准”、一个“四不准”。如民间资金管理公司定向集合资金不得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不得进行股票和期货等投机性投资、不得用于担保等;信息服务公司不得利用自身平台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变相发放贷款等;公共服务公司不得从事资金撮合业务、不得泄露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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