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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经验可以作为法则吗-【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2:20:55 阅读: 来源:帆布鞋厂家

借贷网讯 经验是根据以前的行为做出的规律,2001年10月25日,缪仁向北江信用社借款3万元,约定2002年4月25日归还。2002年6月,北江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要求缪仁偿还本息。庭审中,缪仁辩称:因2002年元月北江信用社原主任汪云打电话催要,故于2002年正月初十请证人吉义偕金浪前往还款,当时自己从身上拿20700元给吉,又让吉从我家拿了10000元。

这种规律在法律上适用吗?证人吉义、金浪当庭作证,称受缪仁委托代去汪云家中还款,未向汪云索要借款手续。吉义认为缪仁给了自己2万元,而缪之妻给了自己10700元。证人章贵、陈武等4人当庭作证:2002年3月、4月份的某一天,在与缪仁、汪云共进晚餐时,亲耳听见缪向汪云索要借据,汪当时承认借据在其家中未带在身边。面对这数量众多、看似能与被告缪仁辩称相互印证的证言,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最终否定了上述证人证言的可采性,判令缪仁偿还原告北江信用社的借款本息。

本文审理中证据如下,关于章贵、陈武等4人的证言。证人反映曾听汪云讲借据在其家中,有违信用社的规定。因为北江信用社作为金融单位,对贷款还款手续有其严格的管理制度,借款凭证不可能存放于某个人家中而应存放于单位。即使是还款,也应由单位出具还款收据,而被告缪仁未能向法庭提供该款已归还的“收据”这一书面证据。同时,即使有借款手续在汪云家中,也不能证明必然是本案之借款手续。故该组证人反映的缪仁向汪云索要借款手续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

最终该案审理结果如下,本案被告方的三组证据依法官日常生活经验即经验法则分析,多处违反常理,前两组不具备真实性、第三组不具备真实性和关联性,故不能认定具有证明效力,判令缪仁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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